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聲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保全證據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2 日
- 法官王碧瑩
- 法定代理人蕭銘益、陳清雄、汪振澤
- 原告銓益盛機械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鍵財機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官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聲字第29號 聲 請 人 銓益盛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銘益 代 理 人 洪維駿律師 相 對 人 鍵財機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雄 相 對 人 官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振澤 上列當事人間保全證據,指定黃志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 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楊允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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