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聲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業秘密限制閱覽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7 日
- 當事人台灣氣凝膠科技材料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陳建宏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聲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台灣氣凝膠科技材料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宏 代 理 人 俞伯璋律師 葉俊宏律師 何明峯律師 相 對 人 楊宏澤 李訓谷 國立成功大學 兼 法定代理人 沈孟儒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2年度民營訴字第10號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 事件,聲請限制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禁止相對人楊宏澤、李訓谷、國立成功大學、沈孟儒閱覽、抄錄或攝影如附表所示之訴訟資料。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民國112年1月1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112年1月12日修正、同年8月30日施行之智慧財產 案件審理法第7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院112年度民營訴字第10號案件(下稱本案訴訟)係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施行前之112年6月2日繫屬於本院,此有本案訴訟民事 起訴狀上本院收狀章1枚在卷可佐(見本案訴訟卷一第11頁 ),是本件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之訴訟資料(下稱系爭資料),係有關「利用乳化分散技術進行聚合,以製備親水性及疏水性氣凝膠顆粒」之技術(下稱系爭技術),其中附表編號1 為系爭技術與侵權專利之技術比對,附表編號2、3則為「綠能旗艦領航產學研聯盟研發推定計畫」計畫申請書(計畫名稱:「高隔熱性氣凝膠粉體量產技術及氣凝膠隔熱省能複合材開發」,下稱系爭計畫)之內容,均包含系爭技術之製程流程及設備規劃圖,涉及聲請人內部開發、生產、製造及管制氣凝膠粉末等高度機密資訊,屬聲請人之營業祕密。而相對人即本案訴訟被告國立成功大學、李訓谷、楊宏澤等人業已另行設立公司對外銷售氣凝膠產品,並透過技術授權之方式向國内上市集團獲取權利金,倘若任由相對人閱覽、抄錄或攝影系爭資料之内容,則相對人顯有高度可能依據系爭資料從事其營業活動,或使用系爭資料與聲請人競爭,必將使聲請人喪失競爭上之優勢,足致聲請人受重大損害之虞,而相對人均未經聲請人聲請秘密保持命令,爰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9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禁止相對人等閱覽、抄錄或攝影系爭資料等語。 三、按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訴訟資料之閱覽、抄錄或攝影,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惟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3項規定自明。該 條所規定之卷內文書,包括法院辦理該事件所製作之文書、當事人於訴訟進行中提出之文書,及法院依當事人聲請之證據方法,依法調取之相關文書,且依同法第363條第1項規定,包括文書外之物件有與文書相同之效用者。而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為訴訟平等原則之例外,法院為此裁定應在不影響當事人行使辯論權之範圍內,始得為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372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聲請人主張之營業秘密即系爭資料,聲請人公司未曾對外公開,而無由為一般公眾或同業所得知悉,具有秘密性,且系爭資料涉及聲請人大量製備氣凝膠粉末之配方製程開發、製程方法、成品管制等關鍵核心資訊,可藉此瞭解聲請人之競爭優勢,若為競爭對手或同業所知悉,恐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可認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聲請人並已就系爭資料之內容採取保密措施,堪認聲請人已釋明系爭資料為其具有經濟價值之營業秘密。而聲請人業已就相對人楊宏澤、李訓谷及國立成功大學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就系爭資料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於另案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後,相對人之訴訟代理人得藉由閱覽、抄錄或攝影系爭資料,而為本案聲請人所主張侵害營業秘密與否進行實質辯論,應已足完善實現相對人於本案之訴訟實施權及程序保障權,同時兼顧聲請人之營業秘密。至相對人雖稱:相對人國立成功大學及李訓谷在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前,即已因分別為系爭計畫之學研機構、參與人員,而獲悉系爭計畫之合約書內容等語,然觀之前揭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3項規定及規範目的旨在防範當事人將閱卷得悉之訴訟資 料不法洩露予他人,則倘若任由相對人於本案訴訟審理過程中得以攝影或以其他方式重製系爭資料,實無法防免聲請人之秘密遭到二次洩漏之風險實現,現實上限制相對人不得攝影或以其他方式重製該訴訟資料,仍非無必要。綜上,聲請人聲請禁止相對人楊宏澤、李訓谷、國立成功大學及其法定代理人沈孟儒閱覽、抄錄或攝影系爭資料,自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智慧財產第五庭 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張珮琦 附表: 編號 證 據(訴訟資料) 卷 證 位 置 1 【附件1號】 「綠能旗艦領航產學研聯盟研發推動計畫」計畫書內所提氣凝膠顆粒製程流程、設備規劃圖 本院112年度民營訴字第10號限閱卷〈下稱限閱卷〉第3頁至第5頁 2 【原證3號】「綠能旗艦領航產學研聯盟研發推動計畫」計畫申請書(計畫名稱:高隔熱性氣凝膠粉體量產技術及氣凝膠隔熱省能複合材開發)本文-46「本氣凝膠粉末之量產生產技術流程如以下流程表說明」 限閱卷第15頁 3 【原證3號】「綠能旗艦領航產學研聯盟研發推動計畫」計畫申請書(計畫名稱:高隔熱性氣凝膠粉體量產技術及氣凝膠隔熱省能複合材開發)附件四「廠區配置圖」 限閱卷第1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