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聲字第9號
- 聲請人
- 依納爵科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玶瑩
- 代理人
- 吳威廷律師
- 代理人
- 林佑儒律師
- 代理人
- 胡書慈專利師
- 相對人
- 蘇連春即連美牙醫診所
- 相對人
- 博而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先毅
- 相對人
- 瑞佩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俊宜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李京叡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