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聲上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返還證物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3 日
- 當事人中化合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王謝怡貞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聲上字第2號 聲 請 人 中化合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謝怡貞 代 理 人 游晴惠律師 王師凱律師 林禹萱律師 陳豫宛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武田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本院111年度民專上字第15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聲 請返還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Millennium Pharmaceuticals, Inc.(美商千禧製藥公司,下稱千禧公司)、台灣武田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武田公司)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現由本院以111年度民專上字第15號(下稱本案訴訟)審理中,因千禧公司及武田公司於本案訴訟為證據保全之 聲請,經本院以111年度民聲字第7號裁定准許,復於民國111年12月16日至聲請人位於新北市之山佳廠房保全如附表所 示資料。其中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中化合成”伊沙佐米檸 檬酸鹽」產品(英文名稱:Ixazomib Citrate)之批次製造記錄正本3份,茲因主管機關隨時可能要求伊提供正本查驗, 爰請求返還上開證物等語。 二、經查,附表編號1所示之批次製造紀錄正本,係相對人主張 聲請人侵害其藥品專利權之重要證據,本件本案訴訟刻正審理中,有隨時查閱之必要,是附表編號1所示資料仍以暫不 發還為宜。況本院於執行保全程序時已於筆錄中載明扣押前開物品在卷,倘主管機關有查驗上開批次製造紀錄之必要,相對人仍可執上開筆錄資料以示證明,尚非難以說明無法提供查驗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返還如附表編號1所示證 物,自難准許,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曾啓謀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