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著訴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6 日
- 當事人鍊金科技有限公司、張耕豪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著訴字第12號 上 訴 人 鍊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耕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豪科創股份有限公司因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智慧財產第四庭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