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3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著訴字第36號

確認著作權等智財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林怡伸

上訴人
強勢凱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士原
被上訴人
豪器飛帆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沙漠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顏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著作權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就原判決主文第一項、第二項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原判決主文第三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上訴利益合計為新臺幣壹佰柒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肆佰捌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法 官 林怡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