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著訴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著作權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0 日
- 當事人強勢凱瑞科技有限公司、曾士原、豪器飛帆科技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著訴字第36號 上 訴 人 強勢凱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士原 被 上訴 人 豪器飛帆科技有限公司 沙漠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顏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著作權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就原判決主文第一項、第二項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原判決主文第三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上訴利益合計為新臺幣壹佰柒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肆佰捌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智慧財產第四庭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