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著訴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著作權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19 日
- 法官潘曉玫
- 法定代理人林思妤、黃志偉、葉時純、詹勲霖、張義斌、詹益瑋
- 原告仟藝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金格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志偉、寶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樹沅塑膠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三鋒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著訴字第49號 原 告 仟藝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思妤 訴訟代理人 王聰明律師 被 告 金格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偉 葉時純 被 告 黃志偉 寶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勲霖 訴訟代理人 王素珍律師 蕭佳姬 被 告 樹沅塑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斌 被 告 三鋒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益瑋 訴訟代理人 姚書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著作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 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確認、調查(如後述),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查被告黃志偉已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之民國112年6月19日出境,迄未有入境紀錄,且其未委任訴訟代理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被告黃志偉國外送達地址,並請將本件訴訟相關書狀合法送達與被告黃志偉。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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