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著訴字第49號
- 原告
- 仟藝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思妤
- 訴訟代理人
- 王聰明律師
- 被告
- 金格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志偉
- 法定代理人
- 葉時純
- 被告
- 黃志偉
- 被告
- 寶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勲霖
- 訴訟代理人
- 王素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蕭佳姬
- 被告
- 樹沅塑膠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義斌
- 被告
- 三鋒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益瑋
- 訴訟代理人
- 姚書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著作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確認、調查(如後述),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查被告黃志偉已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之民國112年6月19日出境,迄未有入境紀錄,且其未委任訴訟代理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被告黃志偉國外送達地址,並請將本件訴訟相關書狀合法送達與被告黃志偉。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