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著訴字第49號
- 原告
- 仟藝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思妤
- 訴訟代理人
- 王聰明律師
- 被告
- 金格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時純
- 兼法定代理人
- 黃志偉
- 被告
- 寶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勲霖
- 訴訟代理人
- 王素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蕭佳姬
- 被告
- 樹沅塑膠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義斌
- 送達代收人
- 張雅筑
- 被告
- 三鋒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益瑋
- 訴訟代理人
- 姚書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著作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五日所為之指定譚漢民為本件技術審查官裁定撤銷之。
理由
一、法院於必要時,得撤銷指定技術審查官之裁定,或改命其他技術審查官執行職務,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5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原指定譚漢民為本件技術審查官,然經本院審理後,認本件已無指定技術審查官參與審理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撤銷前指定譚漢民為本件技術審查官之裁定。
三、依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6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5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