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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著訴字第68號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李郁屏

原告
吳青峰
原告
史俊威
原告
謝馨儀
原告
何景揚
原告
龔鈺祺
原告
劉家凱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律師
被告
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暐哲
訴訟代理人
張志朋律師

林佳瑩律師

林姿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關於如附表「原記載」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記載」欄所示。

理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法 官 李郁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玫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欄位 (判決所在頁數)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1  主文欄 (第1頁第31行) 「新臺幣364萬7,947元」 「新臺幣364萬7,9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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