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著訴字第68號
- 原告
- 吳青峰
- 原告
- 史俊威
- 原告
- 謝馨儀
- 原告
- 何景揚
- 原告
- 龔鈺祺
- 原告
- 劉家凱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徐則鈺律師
- 被告
- 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暐哲
- 訴訟代理人
- 張志朋律師
林佳瑩律師
林姿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關於如附表「原記載」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記載」欄所示。
理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第四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欄位 (判決所在頁數)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1 主文欄 (第1頁第31行) 「新臺幣364萬7,947元」 「新臺幣364萬7,97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