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著訴字第7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凱秝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建凱
- 訴訟代理人
- 薛秉鈞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戴心梅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彥澄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馬沙溝海洋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彩虹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陳俊良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9日本院112年度民著訴字第7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内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及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正本後7日內依規定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12月31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3紙在卷可稽。惟上訴人迄今仍未依上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答詢表在卷為憑,依前揭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