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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補字第15號

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智財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林怡伸

原告
加拿大渴望寵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建昌
被告
瀚翔寵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簡義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惟本件係因財產權起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尚欠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叁拾伍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法 官 林怡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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