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補字第15號
- 原告
- 加拿大渴望寵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建昌
- 被告
- 瀚翔寵物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簡義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惟本件係因財產權起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尚欠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叁拾伍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