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補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1 日
- 當事人加拿大渴望寵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柯建昌、瀚翔寵物有限公司、張簡義哲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補字第15號 原 告 加拿大渴望寵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建昌 被 告 瀚翔寵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簡義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惟本件係因財產權起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尚欠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叁拾伍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