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民他字第1號
- 異議人
- 黃仁傑
上列異議人就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提出異議,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異議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1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之113年度司民他字第1號民事裁定提出異議,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1,000元,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異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智慧財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