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全聲上字第1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智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郭文權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增你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友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8年6月28日所為107年度民營抗字第3號裁定(除本院111年度民全聲上字第1號裁定撤銷部分外),應予撤銷。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對聲請人聲請假扣押事件,前經本院108年6月28日107年度民營抗字第3號裁定准許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聲請人之財產於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之範圍為假扣押,嗣經本院111年2月25日111年度民全聲上字第1號裁定,撤銷本院107年度民營抗字第3號裁定關於准許對聲請人之財產超過1,500萬元範圍之假扣押部分;今相對人提起之本案訴訟(本院106年度民營訴字第2號、109年度民營上字第4號),業已敗訴判決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聲請撤銷107年度民營抗字第3號假扣押裁定其餘未經撤銷之部分。
三、查本件相對人與聲請人間假扣押事件,前經本院108年6月28日107年度民營抗字第3號裁定准許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聲請人之財產於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之範圍為假扣押在案,嗣經本院111年2月25日111年度民全聲上字第1號裁定,撤銷准許對聲請人之財產超過1,500萬元之假扣押,玆相對人提起之本案訴訟,即本院106年度民營訴字第2號、109年度民營上字第4號營業秘密損害賠償(勞動)事件,就相對人部分已經敗訴確定,業據聲請人提出之107年度民營抗字第3號、111年度民全聲上字第1號裁定(影本)、106年度民營訴字第2號、109年度民營上字第4號判決(節本)、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假扣押、本案訴訟卷宗查明無誤,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107年度民營抗字第3號假扣押裁定其餘未經撤銷之部分,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