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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全聲上字第1號

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智財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彭洪英汪漢卿曾啓謀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智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郭文權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增你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友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8年6月28日所為107年度民營抗字第3號裁定(除本院111年度民全聲上字第1號裁定撤銷部分外),應予撤銷。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對聲請人聲請假扣押事件,前經本院108年6月28日107年度民營抗字第3號裁定准許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聲請人之財產於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之範圍為假扣押,嗣經本院111年2月25日111年度民全聲上字第1號裁定,撤銷本院107年度民營抗字第3號裁定關於准許對聲請人之財產超過1,500萬元範圍之假扣押部分;今相對人提起之本案訴訟(本院106年度民營訴字第2號、109年度民營上字第4號),業已敗訴判決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聲請撤銷107年度民營抗字第3號假扣押裁定其餘未經撤銷之部分。

三、查本件相對人與聲請人間假扣押事件,前經本院108年6月28日107年度民營抗字第3號裁定准許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聲請人之財產於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之範圍為假扣押在案,嗣經本院111年2月25日111年度民全聲上字第1號裁定,撤銷准許對聲請人之財產超過1,500萬元之假扣押,玆相對人提起之本案訴訟,即本院106年度民營訴字第2號、109年度民營上字第4號營業秘密損害賠償(勞動)事件,就相對人部分已經敗訴確定,業據聲請人提出之107年度民營抗字第3號、111年度民全聲上字第1號裁定(影本)、106年度民營訴字第2號、109年度民營上字第4號判決(節本)、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假扣押、本案訴訟卷宗查明無誤,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107年度民營抗字第3號假扣押裁定其餘未經撤銷之部分,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啓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雅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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