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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商上字第10號

商標權移轉登記智財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汪漢卿陳端宜蔡惠如

上訴人
美兆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景山
訴訟代理人
蔡明宏律師(兼上一人之送達代收人)
訴訟代理人
李相台
被上訴人
美兆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哲
訴訟代理人
陳文元律師
複代理人
陳哲民律師(兼上二人之送達代收人)

上列當事人間商標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第三人國際管理聯合診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聲請訴訟參加,應再開言詞辯論。

智慧財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蔡惠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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