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民專上易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9 日
  • 法官
    汪漢卿吳俊龍曾啓謀

  • 上訴人
    陳俊龍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專上易字第3號 上 訴 人 陳俊龍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三業股份有限公司、楊明財等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對於民國114年7月24日本院113年 度民專上易字第3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參仟捌佰肆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第1 項規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同法第466條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 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而依同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 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24日本院113年度民專上易字 第3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並未依上開規定,繳納第三 審裁判費及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核上訴人第三審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依114年1月1日修正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3,8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裁判費,並提 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吳俊龍 法 官 曾啓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民…」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