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6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專上易字第3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汪漢卿吳俊龍曾啓謀

上訴人
陳俊龍
被上訴人
三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明財
參加人
Versah, LLC
法定代理人
Salah Huwais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史馨律師

謝家岷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郭哲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本院113年度民專上易字第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第三審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9月11日送達,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參(本院卷第403至411頁、第415頁),是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吳俊龍

法 官 曾啓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民…」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