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3號
- 上訴人
- 鑫翔皮件五金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遠志
- 訴訟代理人
- 林孜俞律師
- 被上訴人
- 佳宏皮件國際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王昊亭
- 被上訴人
- 主富服裝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黃文貞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晴文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江柏漢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
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