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8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3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蔡惠如陳端宜吳俊龍

上訴人
鑫翔皮件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遠志
訴訟代理人
林孜俞律師
被上訴人
佳宏皮件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昊亭
被上訴人
主富服裝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文貞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晴文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江柏漢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

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吳俊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民…」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