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民專上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5 日
- 法官蔡惠如、陳端宜、吳俊龍
- 法定代理人黃鈺同、賴俊男、張茂水
- 上訴人太盟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嘉康科技有限公司法人、簡雅瑩、浙江嘉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專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太盟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鈺同 訴訟代理人 蔡清福律師 蔡律灋律師 蔡馭理賴蘇民律師 孫德沛律師 (送達代收人:賴蘇民律師) 洪子洵律師 (送達代收人:賴蘇民律師) 被 上訴 人 嘉康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賴俊男 被 上訴 人 簡雅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世章律師 徐念懷律師 (送達代收人:李世章律師) 黃立虹律師 被 上訴 人 浙江嘉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茂水 本件改由技術審查官朱浩筠、魏鴻麟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江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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