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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專訴字第46號

排除侵害專利權等智財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林勇如

原告
陳治圩 住臺中市北區精武路291之3號5樓
訴訟代理人
陳映如律師
被告
立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培修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王文成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蘊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受 告知 人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法定代理人
楊志清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唐奕璿 住同上

本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朱浩筠,因其借調期滿歸建,應改由技術

審查官簡信裕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

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法 官 林勇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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