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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專訴字第57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林惠君

原告
康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英俊
訴訟代理人
郭峻誠律師
複代理人
蘇三榮律師
複代理人
曾冠銘專利師
被告
富士康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葉日雄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蔣文正律師
複代理人
蔡佳叡專利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美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於民國114年1月31日歸建,改由技術審查官高韻萍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法 官 林惠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余巧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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