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營上字第2號
- 上 訴 人
- 高豐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蔣秋霞
- 訴訟代理人
- 駱怡雯律師
- 林維哲律師
- 被 上訴 人
- 饒惠雲
- 訴訟代理人
- 蔡坤旺律師
- 黃書妤律師
- 被 上訴 人
- 億峰富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國鋒
- 訴訟代理人
- 蔡奉典律師
-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江柏漢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
- 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