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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營上字第4號

營業秘密排除侵害等(勞動)智財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汪漢卿吳俊龍曾啓謀

上訴人
頎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非艱
訴訟代理人
李宗德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訴訟代理人
陳佩貞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毓貞律師
複代理人
許芸瑋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昱劭律師
被上訴人
長華電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全成
被上訴人
易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文財
被上訴人
黃嘉能
被上訴人
李宛霞
被上訴人
黃梅雪
被上訴人
林建一
被上訴人
陳嵩州
被上訴人
夏志雄
被上訴人
蔡宗昇
被上訴人
王志宏
被上訴人
楊孝武
被上訴人
施閔強
被上訴人
蔡金保
被上訴人
張展嘉
被上訴人
許勝華
被上訴人
伍世宏
被上訴人
李婉寧
被上訴人
劉尚根
上十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兼上十八人送達代收人)

洪郁棻律師

王吟吏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黃鼎翰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

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吳俊龍

法 官 曾啓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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