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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營訴字第12號

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勞動)智財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彭凱璐

原告
錸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垂景
訴訟代理人
翁祖立律師
複代理人
游芳瑜律師
被告
宋健民
訴訟代理人
林承鋒律師

趙家緯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黃鼎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

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五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法 官 彭凱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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