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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營訴字第6號

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智財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李郁屏

原告
鋐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冠廷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複代理人
林晏安律師
複代理人
曾愉蓁律師
被告
林建宏
訴訟代理人
倪子修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簡信裕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

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法 官 李郁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珮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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