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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聲上字第19號

營業秘密限制閱覽智財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蔡惠如吳俊龍陳端宜

聲請人
家登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銘乾
代理人
郭雨嵐律師
代理人
汪家倩律師
代理人
潘皇維律師
代理人
李佶穎律師
代理人
黃秀禎律師
代理人
蔡祁芳律師
相對人
台灣英特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荷蘭商英特格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Entegris International Holdings Ⅷ B.V.) (原名:新加坡英特格股份有限公司 EntegrisAsia Pte.Ltd.)
相對人
新加坡商英特格技術研發股份有限公司 (ENTEGRIS SINGAPORE PTE.LTD.)
相對人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謝俊安
相對人
Entegris, Inc.
相對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Bertrand Loy
相對人
美商英特格有限公司 (Entegris Asia LLC)
法定代理人
ONG KIAN KOK
相對人
林於郎
相對人
兼 共 同
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
代理人
羅秀培律師
代理人
陳初梅律師
代理人
謝祥遇
代理人
蕭詠翰
兼複代理人
蔡昀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秘密限制閱覽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ONG KIAN KOK為相對人美商英特格有限公司(EntegrisAsia LLC)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定有明文。又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同法第175條亦有明文。而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既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其承受訴訟之聲明,更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自屬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025號民事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0日裁定,並於同年9月12日送達裁定正本予兩造代理人,而相對人於同年月20日提起抗告,惟相對人美商英特格有限公司(Entegris Asia LLC)之法定代理人於同年8月15日變更為ONG KIAN KOK,並於同年10月23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核無不合,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准其承受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吳俊龍

   法 官 陳端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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