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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聲字第28號

保全證據智財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彭凱璐

聲請人
宸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君儀
代理人
林衍鋒律師
代理人
徐偉瀚律師
相對人
全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火龍
相對人
江田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宗哲
第三人
○○○○○
法定代理人
○○○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黃鼎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五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法 官 彭凱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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