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聲字第61號
- 聲請人
- Hewlett-packard Development Company, L.P. (惠普研發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Benjamin Searle
- 代理人
- 楊代華律師
- 代理人
- 陳佳菁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 代理人
- 陳香羽律師
- 相對人
- 研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莫皓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保全證據,指定技術審查官唐之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