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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著上更一字第3號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蔡惠如李維心陳端宜

上訴人
十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品璨
訴訟代理人
邱議輝律師
被上訴人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紹廉
訴訟代理人
葉奇鑫律師
複代理人
林舒涵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品媛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馮聖原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

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陳端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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