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著訴字第22號
- 原告
- 美商安矽思公司(ANSYS, Inc. )
- 法定代理人
- Janet Lee
- 訴訟代理人
- 張雯菁即安矽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 複代理人
- 馮昌國律師
- 複代理人
- 連家麟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佩諮律師
- 被告
- 亞旭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人林成貴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志文律師
- 被告
- 蔡弘毅
- 訴訟代理人
- 謝煒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指定技術審查官馮聖原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