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著訴字第7號
- 原告
- 全球數位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寧寧
- 訴訟代理人
- 黃旭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游國棟律師
- 被告
- 杰廣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嘉祥
- 被告
- 泰羅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嘉祥
- 被告
- 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煦邦
- 被告
- 信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煦邦
- 被告
- 吉元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煦邦
- 被告
- 北視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達中
- 被告
- 群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達中
- 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謝祥揚律師
謝錦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後於113年3月1日提出民事變更訴之聲明暨爭點整理狀,追加112年度尚欠之授權費新臺幣(下同)1億393萬5,336元(96,095,364+7,839,972=103,935,336)(見本院卷二第5-11頁),該追加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玆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922,33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