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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民著訴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0 日
  • 法官
    彭洪英

  • 當事人
    全球數位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杰廣股份有限公司泰羅斯股份有限公司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信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吉元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北視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群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著訴字第7號 原 告 全球數位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寧寧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游國棟律師 被 告 杰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祥 被 告 泰羅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祥 被 告 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煦邦 被 告 信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煦邦 被 告 吉元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煦邦 被 告 北視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達中 被 告 群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達中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祥揚律師 謝錦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後於113年3月1日提 出民事變更訴之聲明暨爭點整理狀,追加112年度尚欠之授權費 新臺幣(下同)1億393萬5,336元(96,095,364+7,839,972=103,935,336)(見本院卷二第5-11頁),該追加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 ,玆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922,33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智慧財產第一庭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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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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