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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民他字第1號

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智財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5 日

異議人
黃仁傑

上列異議人就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提出異議,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異議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1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之113年度司民他字第1號民事裁定提出異議,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1,000元,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異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智慧財產第二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司民他字第1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