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商聲字第3號
- 聲請人
- 金毓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希文
- 代理人
- 何宗霖律師
- 相對人
- 廖年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一一三年度商聲字第三號裁定主文欄所載「擔保金新臺幣壹仟捌佰萬元」,應更正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臺幣壹仟萬元整壹張(號碼C000025)、面額新臺幣伍佰萬元整壹張(號碼D000013)、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整參張(號碼E000082、E000083、E000084),以上伍張存單合計新臺幣壹仟捌佰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商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