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商聲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13 日
- 法官彭洪英、林勇如、張嘉芳
- 當事人金毓泰股份有限公司、廖年毓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商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金毓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希文 代 理 人 何宗霖律師 相 對 人 廖年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三年度商聲字第三號裁定主文欄所載「擔保金新臺幣壹仟捌佰萬元」,應更正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臺幣壹仟萬元整壹張(號碼C000025)、面額新臺 幣伍佰萬元整壹張(號碼D000013)、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整參 張(號碼E000082、E000083、E000084),以上伍張存單合計新 臺幣壹仟捌佰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商業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林勇如 法 官 張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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