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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商聲字第3號

返還提存物智財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彭洪英林勇如張嘉芳

聲請人
金毓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希文
代理人
何宗霖律師
相對人
廖年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一一三年度商聲字第三號裁定主文欄所載「擔保金新臺幣壹仟捌佰萬元」,應更正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臺幣壹仟萬元整壹張(號碼C000025)、面額新臺幣伍佰萬元整壹張(號碼D000013)、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整參張(號碼E000082、E000083、E000084),以上伍張存單合計新臺幣壹仟捌佰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商業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林勇如

法 官 張嘉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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