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全聲字第1號
- 聲請人
- 英屬蓋曼群島商威望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 即債權人
- 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主望
- 相對人
- 媒體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法定代理人
- 曾而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所為之110年度民全字第4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假扣押事件,前經本院110年度民全字第4號裁定,准許聲請人對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柒佰萬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現因聲請人於本案訴訟部分已敗訴確定,系爭假扣押裁定已無存續之必要,爰依法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等情。
三、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10年度民全字第4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裁定可稽。茲因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該假扣押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