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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全聲字第1號

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智財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李維心

聲請人
英屬蓋曼群島商威望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即債權人
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主望
相對人
媒體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曾而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所為之110年度民全字第4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假扣押事件,前經本院110年度民全字第4號裁定,准許聲請人對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柒佰萬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現因聲請人於本案訴訟部分已敗訴確定,系爭假扣押裁定已無存續之必要,爰依法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等情。

三、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10年度民全字第4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裁定可稽。茲因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該假扣押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法 官 李維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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