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民全聲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8 日
- 當事人英屬蓋曼群島商威望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陳主望、媒體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曾而汶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英屬蓋曼群島商威望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即 債 權人 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主望 相 對 人 媒體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 務人 法定代理人 曾而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所為之110年度民全字第4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假扣押事件,前經本院110年度民全字第4號裁定,准許聲請人對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柒佰萬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現因聲請人於本案訴訟部分已敗訴確定,系爭假扣押裁定已無存續之必要,爰依法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等情。 三、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10年 度民全字第4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裁定可稽。茲因聲 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該假扣押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李維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