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民全聲上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1 日
- 當事人智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文權、增你強股份有限公司、周友義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全聲上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智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郭文權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增你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友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8年6月28日所為107年度民營抗字第3號裁定(除本院111 年度民全聲上字第1號裁定撤銷部分外),應予撤銷。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對聲請人聲請假扣押事件,前經本院108年6月28日107年度民營抗字第3號裁定准許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聲請人之財產於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之 範圍為假扣押,嗣經本院111年2月25日111年度民全聲上字 第1號裁定,撤銷本院107年度民營抗字第3號裁定關於准許 對聲請人之財產超過1,500萬元範圍之假扣押部分;今相對 人提起之本案訴訟(本院106年度民營訴字第2號、109年度 民營上字第4號),業已敗訴判決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聲請撤銷107年度民營抗字第3號假扣押裁 定其餘未經撤銷之部分。 三、查本件相對人與聲請人間假扣押事件,前經本院108年6月28日107年度民營抗字第3號裁定准許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聲請人之財產於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之範圍為假扣押在 案,嗣經本院111年2月25日111年度民全聲上字第1號裁定,撤銷准許對聲請人之財產超過1,500萬元之假扣押,玆相對 人提起之本案訴訟,即本院106年度民營訴字第2號、109年 度民營上字第4號營業秘密損害賠償(勞動)事件,就相對 人部分已經敗訴確定,業據聲請人提出之107年度民營抗字 第3號、111年度民全聲上字第1號裁定(影本)、106年度民營訴字第2號、109年度民營上字第4號判決(節本)、確定 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假扣押、本案訴訟卷宗查明無誤,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107年度民營抗字第3號假扣押裁定其餘未經撤銷之部分,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啓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洪雅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