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公上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
- 被上訴人
- 廣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明璋
- 訴訟代理人
- 彭國洋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 訴訟代理人
- 徐念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訴代輔佐人 林文昱
- 被上訴人
- 即上訴人
- 力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鍾明道
- 被上訴人
- 張晋誠
- 被上訴人
- 被上訴人即
- 上訴人
- 涂高維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偉立律師(兼次一人之送達代收人)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侯羽欣律師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何祖舜律師
- 複代理人
- 涂登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事件,改定陳俊宏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