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公訴字第7號
- 原告
- 強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敏清
- 訴訟代理人
- 朱俊雄律師
- 被告
- 力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鍾明道
- 被告
- 張晋誠
- 被告
- 涂高維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偉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指定技術審查官王樂民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