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民公訴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2 日
- 當事人強茂股份有限公司、方敏清、力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鍾明道、張晋誠、涂高維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公訴字第7號 原 告 強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敏清 訴訟代理人 朱俊雄律師 被 告 力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鍾明道 被 告 張晋誠 被 告 涂高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偉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指定技術審查官王樂民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楊允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