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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商訴字第49號

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智財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林惠君

原告
AD International Corp.
法定代理人
AHN SE MIN
訴訟代理人
李育昇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愷芯律師
被告
紐連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文平
訴訟代理人
徐豪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四年三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於同年3月7日具狀聲請再開言詞辯論,敘明兩造業已達成和解,請求本院再開言詞辯論期日並製作和解筆錄,此經本院向被告訴訟代理人確認無訛,有卷附民事聲請再開辯論狀及本院公務電話記錄乙紙在卷可稽,故本件應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法 官 林惠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余巧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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