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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專上字第2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蔡惠如陳端宜吳俊龍

上訴人
太盟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鈺同
訴訟代理人
蔡清福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律灋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馭理
訴訟代理人
賴蘇民律師
訴訟代理人
孫德沛律師 (送達代收人:賴蘇民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子洵律師 (送達代收人:賴蘇民律師)
被上訴人
嘉康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賴俊男
被上訴人
簡雅瑩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世章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念懷律師 (送達代收人:李世章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立虹律師
被上訴人
浙江嘉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茂水

本件改由技術審查官朱浩筠、魏鴻麟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

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吳俊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江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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