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專上字第2號
- 上訴人
- 太盟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鈺同
- 訴訟代理人
- 蔡清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律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馭理
- 訴訟代理人
- 賴蘇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孫德沛律師 (送達代收人:賴蘇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洪子洵律師 (送達代收人:賴蘇民律師)
- 被上訴人
- 嘉康科技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賴俊男
- 被上訴人
- 簡雅瑩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世章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徐念懷律師 (送達代收人:李世章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立虹律師
- 被上訴人
- 浙江嘉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茂水
本件改由技術審查官朱浩筠、魏鴻麟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
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