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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民專上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8 日
  • 法官
    汪漢卿陳端宜蔡惠如
  • 法定代理人
    黃鈺同

  • 上訴人
    太盟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專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太盟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鈺同 訴訟代理人 蔡律灋律師 蔡清福律師 蔡馭理專利師 (以上二人之送達代收人 蔡律灋律師)被上訴人 嘉康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賴俊男 被上訴人 簡雅瑩 (以上三人之送達代收人 李世章律師) 浙江嘉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張茂水 (送達代收人 李世章律師、徐念懷律 師、黃立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本院113年度民專上字第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參仟伍佰陸拾元、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捌拾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 程式。又依同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兩造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原審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3年 度民專上字第2號判決駁回上訴人全部上訴,上訴人不服, 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核: ㈠上訴人之二審上訴聲明第2項關於第D184079號設計專利、第I 635650號發明專利之排除、防止侵害的訴訟標的價額各為165萬元,二審上訴聲明第3項關於圖形著作與美術著作之排除、防止侵害的訴訟標的價額各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 上訴聲明第4至6項請求不真正連帶之損害賠償的訴訟標的金額為1,149萬1,877元,故此部分第二、三審上訴利益均為1,809萬1,877元(計算式:1,650,000元+1,650,000元+1,650, 000元+1,650,000元+11,491,877元=18,091,877元),應徵 第二、三審裁判費各25萬6,920元。 ㈡二審上訴聲明第7、8項請求不真正連帶之刊登判決主文部分,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收第二、三審裁判費各4,500元。 ㈢綜上,本件應徵第二、三審裁判費各26萬1,420元(計算式: 256,920元+4,500元=261,420元)。扣除上訴人前已繳納之 第二審裁判費21萬7,860元,第三審裁判費23萬9,640元,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4萬3,560元、第三審裁判費2萬1,780元。 三、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其上訴為不合法,即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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