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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專上字第2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汪漢卿陳端宜蔡惠如

上訴人
太盟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鈺同
訴訟代理人
蔡律灋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清福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馭理專利師 (以上二人之送達代收人 蔡律灋律師)
被上訴人
嘉康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賴俊男
被上訴人
簡雅瑩 (以上三人之送達代收人 李世章律師)
被上訴人
浙江嘉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張茂水

(送達代收人 李世章律師、徐念懷律

           師、黃立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本院113年度民專上字第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參仟伍佰陸拾元、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捌拾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依同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兩造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原審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3年度民專上字第2號判決駁回上訴人全部上訴,上訴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核:

㈠上訴人之二審上訴聲明第2項關於第D184079號設計專利、第I635650號發明專利之排除、防止侵害的訴訟標的價額各為165萬元,二審上訴聲明第3項關於圖形著作與美術著作之排除、防止侵害的訴訟標的價額各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上訴聲明第4至6項請求不真正連帶之損害賠償的訴訟標的金額為1,149萬1,877元,故此部分第二、三審上訴利益均為1,809萬1,877元(計算式:1,650,000元+1,650,000元+1,650,000元+1,650,000元+11,491,877元=18,091,877元),應徵第二、三審裁判費各25萬6,920元。

㈡二審上訴聲明第7、8項請求不真正連帶之刊登判決主文部分,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收第二、三審裁判費各4,500元。

㈢綜上,本件應徵第二、三審裁判費各26萬1,420元(計算式:256,920元+4,500元=261,420元)。扣除上訴人前已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21萬7,860元,第三審裁判費23萬9,640元,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4萬3,560元、第三審裁判費2萬1,780元。

三、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其上訴為不合法,即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蔡惠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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