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民專上字第4號
- 上訴人
- 物聯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大陸商物聯智慧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 郭啟銘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磺慶律師
- 上二人共同輔佐人
- 張鶴橋
- 被上訴人
- 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兼法定代理人陳世忠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鄒純忻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訴代輔佐人 張仲謙
- 複代理人
- 郭驊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本院112年度民專訴字第1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4年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請點選右方連結取得判決全文
智慧財產第一庭
附註: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