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民專上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12 日
- 法官汪漢卿、蔡惠如、陳端宜
- 上訴人物聯智慧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大陸商物聯智慧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民專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物聯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大陸商物聯智慧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郭啟銘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磺慶律師 上二人共同 輔 佐 人 張鶴橋 被 上訴 人 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陳世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鄒純忻律師 訴代輔佐人 張仲謙 複 代理 人 郭驊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本院112年度民專訴字第1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4年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請點選右方連結取得判決全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應另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 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 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雅蔓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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