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民專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專利權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1 日
- 當事人皇冠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欣蓓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專訴字第1號 原 告 皇冠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欣蓓 訴訟代理人 李易撰律師 許家華律師 被 告 高佳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銘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方正儒律師 被 告 雨林新零售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杜玉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怡婷律師 黃彥倫律師 林禹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本案尚有應行審理之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楊允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