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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專訴字第30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蔡惠如

上訴人
統亞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世雄 住同上
被上訴人
賀亞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何駿佑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113年度民專訴字第3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捌仟柒佰伍拾柒元,且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特定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並由訴訟代理人追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兩造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判決,上訴人於114年2月3日提起上訴,其上訴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第3項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65萬元,其上訴利益共2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7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其未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0條第1項第3款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

智慧財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命繳納裁判費及提出委任書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法 官 蔡惠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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