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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專訴字第38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王碧瑩

原告
明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宇助
訴訟代理人
賴協成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晁綱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謙成專利師
訴訟代理人
施琬瑩專利師
被告
棨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鄒劍寒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世章律師
複代理人
蔡孟彤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念懷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彭國洋律師
複代理人
王誠之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立虹律師
複代理人
黃國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原技術審查官江柏漢已歸建,改由技術審查官傅國恩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法 官 王碧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江定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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