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專訴字第38號
- 原告
- 明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宇助
- 訴訟代理人
- 賴協成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晁綱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邱謙成專利師
- 訴訟代理人
- 施琬瑩專利師
- 被告
- 棨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鄒劍寒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世章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孟彤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徐念懷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彭國洋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誠之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立虹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國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原技術審查官江柏漢已歸建,改由技術審查官傅國恩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