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專訴字第46號
- 原告
- 陳治圩 住臺中市北區精武路291之3號5樓
- 訴訟代理人
- 陳映如律師
- 被告
- 立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培修 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王文成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蘊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受 告知 人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 法定代理人
- 楊志清 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唐奕璿 住同上
本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朱浩筠,因其借調期滿歸建,應改由技術
審查官簡信裕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
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