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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民專訴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9 日
  • 法官
    李維心

  • 原告
    蔡淑華葉重余葉寶璩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專訴字第49號 原 告 蔡淑華 葉重余 葉寶璩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三榮律師 被 告 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吳清源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世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於同日具狀聲請再開言詞辯論,敘明原告已找到本件重要證據,可資證明被告侵權之情事,有卷附民事聲請再開辯論狀在卷可稽,故本件應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李維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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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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