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專訴字第49號
- 原告
- 蔡淑華
- 原告
- 葉重余
- 原告
- 葉寶璩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蘇三榮律師
- 被告
- 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人吳清源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蕭世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於同日具狀聲請再開言詞辯論,敘明原告已找到本件重要證據,可資證明被告侵權之情事,有卷附民事聲請再開辯論狀在卷可稽,故本件應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