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專訴字第60號
- 原告
- 臺北醫學大學
- 法定代理人
- 吳麥斯
- 訴訟代理人
- 黃章典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呂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柏維律師
- 複代理人
- 廖瑋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朱淑尹專利師
- 被告
- 黃彥華
- 被告
- 林泰元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朱日銓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汪懿玥律師
- 被告
- 朱莉莉
- 被告
- 華華大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金湧長生醫學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共 同
- 法定代理人
- 朱寶麒
- 被告
- VitaSpring Biomedical Co., Ltd.
- 法定代理人
- 吳孟學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宗志律師
張學維律師
蕭采如律師
鍾永盛律師
鍾佩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專利申請權等,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施雅儀,因其借調期滿歸建,應改由技術審查官吳祖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