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民專訴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05 日
- 法官王碧瑩
- 法定代理人劉俐君、王光祥、張少畇
- 原告合大吉光電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大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日遠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專訴字第73號 原 告 合大吉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俐君 訴訟代理人 陳豐裕律師 被 告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光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家瑋律師 被 告 日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少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 蔡昀廷律師 謝祥遇專利師 本件原技術審查官魏鴻麟已歸建,應予解任,改由技術審查官高韻萍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楊允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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