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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營上字第2號

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勞動)智財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蔡惠如陳端宜吳俊龍

上 訴 人
高豐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秋霞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
林維哲律師
被 上訴 人
饒惠雲
訴訟代理人
蔡坤旺律師
黃書妤律師
被 上訴 人
億峰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鋒
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江柏漢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
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吳俊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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