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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民營上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營業秘密排除侵害等(勞動)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8 日
  • 法官
    汪漢卿吳俊龍曾啓謀

  • 當事人
    頎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長華電材股份有限公司易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黃嘉能李宛霞黃梅雪林建一陳嵩州夏志雄蔡宗昇王志宏楊孝武施閔強蔡金保張展嘉許勝華伍世宏李婉寧劉尚根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營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頎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非艱 訴訟代理人 李宗德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陳佩貞律師 蔡毓貞律師 複 代理 人 許芸瑋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昱劭律師 被 上訴 人 長華電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全成 被 上訴 人 易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文財 被 上訴 人 黃嘉能 李宛霞 黃梅雪 林建一 陳嵩州 夏志雄 蔡宗昇 王志宏 楊孝武 施閔強 蔡金保 張展嘉 許勝華 伍世宏 李婉寧 劉尚根 上十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兼上十八人送達代收人) 洪郁棻律師 王吟吏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黃鼎翰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吳俊龍 法 官 曾啓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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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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