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民營上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業秘密排除侵害等(勞動)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14 日
- 法官汪漢卿、陳端宜、蔡惠如
- 當事人羅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倡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營上字第7號 上訴人即 被上訴人 羅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羅翌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源盛 訴訟代理人 林伯榮律師 鄭煜賢律師(上二人之送達代收人)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倡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倡翌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國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蔣文正律師 蔣瑞安律師(上三人及次一人之送達代收人) 上二人之 輔 佐 人 林昇澔 羅翌公司因與倡翌公司等間營業秘密排除侵害等(勞動)事件,聲請返還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仟壹佰陸拾伍萬元。 二、羅翌公司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壹拾伍元,應予返還。 理 由 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羅翌公司起 訴聲明第一項不行為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聲明第二項損害賠償及不當得利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000萬元,共計6,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萬4,520元,羅 翌公司先前繳納55萬7,335元,溢繳2,815元,依首揭規定聲請返還,倡翌公司等俱無意見(本院民國114年3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第4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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