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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營上字第7號

營業秘密排除侵害等(勞動)智財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汪漢卿陳端宜蔡惠如

上訴人即

被上訴人
羅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羅翌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源盛
訴訟代理人
林伯榮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煜賢律師(上二人之送達代收人)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倡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倡翌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國雄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蔣文正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蔣瑞安律師(上三人及次一人之送達代收人)
上二人之輔佐人
林昇澔

羅翌公司因與倡翌公司等間營業秘密排除侵害等(勞動)事件,

聲請返還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仟壹佰陸拾伍萬元。

二、羅翌公司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壹拾伍元,應予返還。

理由

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羅翌公司起訴聲明第一項不行為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聲明第二項損害賠償及不當得利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000萬元,共計6,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萬4,520元,羅翌公司先前繳納55萬7,335元,溢繳2,815元,依首揭規定聲請返還,倡翌公司等俱無意見(本院民國114年3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第4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蔡惠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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