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營上字第7號
上訴人即
- 被上訴人
- 羅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羅翌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源盛
- 訴訟代理人
- 林伯榮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鄭煜賢律師(上二人之送達代收人)
- 被上訴人
- 即上訴人
- 倡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倡翌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黃國雄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蔣文正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蔣瑞安律師(上三人及次一人之送達代收人)
- 上二人之輔佐人
- 林昇澔
羅翌公司因與倡翌公司等間營業秘密排除侵害等(勞動)事件,
聲請返還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仟壹佰陸拾伍萬元。
二、羅翌公司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壹拾伍元,應予返還。
理由
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羅翌公司起訴聲明第一項不行為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聲明第二項損害賠償及不當得利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000萬元,共計6,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萬4,520元,羅翌公司先前繳納55萬7,335元,溢繳2,815元,依首揭規定聲請返還,倡翌公司等俱無意見(本院民國114年3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第4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第一庭